第四十八條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品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一條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或者經營銷售的資格;
(二)運輸工具、運輸包裝、裝載加固條件及專用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掌握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業務和相關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和押運人員;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二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承運、托運業務的,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裝載加固、運輸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五十四條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并且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工作人員及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五十七條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條特殊藥品的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包裝、裝載、押運,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四章社會公眾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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