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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更新:2023-09-20 16:38:38 高考升學網

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轉專業難不難好轉嗎

一、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的要求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集美大學誠毅學院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普通本科學制為4年,專升本學制為2年。

第四條 學院實行學分制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自新生入學時起連續計算,四年制普通本科專業最長學習年限為8年,二年制專升本專業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

四年制普通本科學生按有關規定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畢業要求的學分,允許申請提前畢業,但學習年限應不少于3年。二年制專升本學生原則上不得提前畢業。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集美大學誠毅學院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院招生辦請假并經學院批準。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在新生報到時,各教學院系應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各教學院系將入學資格初審結果報送教務部,教務部根據新生入學報到及入學資格初審情況注冊學生學籍,并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完成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

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病(應出具醫院診斷證明)和其他特殊情況(如家庭經濟困難、創業等)者,以及在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向院招生辦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籍學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學籍; 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新生應于入學當年十月份在學信網進行新生學籍自查,核實本人學籍是否注冊、信息是否準確等。若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向教務部反饋。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校歷規定的日期到校報到,并按學院規定辦理繳費和注冊手續(注冊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方可取得該學期學習資格和該學年學分認可資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未注冊者即不能取得該學年學籍,不能參加上課和考試。已辦理請假手續但超假兩周或未經請假達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各教學院系應及時將未注冊、緩注冊者名單及原因報教務部和學工部,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四章 課程修讀

第十一條 課程的選修

(一)修讀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學生原則上應按照其專業教學計劃設定的順序和要求修讀必修課和選修課。選修課分為限定性專業選修課、非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和綜合素質選修課。必修課程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程缺修不予畢業(經批準免修者除外);非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和綜合素質選修課由學生根據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數分類選修學院組織開設的課程。

(二)學生應根據其專業教學計劃,按學院規定的時間辦理課程選修手續。凡規定要有先修課程的,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方可選修該門課程。同一課程的理論和實驗若分別開課,應同時選修。

(三)限定性專業選修課組一經選定,按必修課管理辦法執行。

(四)未辦理選課手續而參加聽課、考核者,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十二條 課程的自修、免修 、改修

(一)學業成績優良(指上一學期所修各門課程的成績均在 85 分以上,下同)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所在教學院系批準,可允許某些課程自修,但仍須參加平時測驗和實踐教學環節,并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和習題演算等自學材料,參加課程結束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獲該課程學分。

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與健康課、軍事理論、實踐性教學環節等均不得申請自修。

(二)符合學院規定可以免修的課程,由學生本人申請,教學院系審核后報教務部批準,可獲得該課程學分。

(三)學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種疾病,可以在軍訓之前提出暫緩或免于參加軍事訓練的書面申請,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后,由所在教學院系和院學工部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經批準暫緩軍事訓練的學生,應在學院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訓;免于參加軍事訓練的學生,應按學院的要求,參加軍訓的相關工作。

(四)學生確屬健康原因,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所在教學院系和公體教學部審核,院教務部批準,體育與健康課可改修“非競技類體育課”。非競技類體育課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與健康課的成績和學分。

(五)必修課因教學計劃變更而不再開設時,由學生提交書面申請,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審核同意,經教務部批準后,學生可改修其他相關課程。

第十三條 課程的緩修、補修和先修

(一)學生因基礎差或身體原因或與重新學習課程沖突造成學習有困難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教學院系和教務部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一個學期可緩修某些對后續課程影響不大的課程3-5學分。

(二)緩修課程或其他原因未修的課程應及時補修,由學生在該課程開課學期的開學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院系審核,教務部審批同意后安排補修。

(三)留級學生在當學年所修讀的課程較少或學業成績優良者,可以申請先修部分課程,由學生在該課程開課學期的開學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學院系批準后,安排跟高一年級相應班級一起上課和考核。

第十四條 課程重新學習

(一)學生對已修讀的課程,無論何種原因未取得學分,均須參加重新學習(非限定性選修課和綜合素質選修課允許重選)。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新學習次數不限。學生對課程考核成績不滿意,也可以申請重新學習。

(二)課程重新學習須在該課程開課前一個學期的最后兩周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審核批準后,辦理重新學習手續。

(三)課程重新學習原則上安排在原開課時間的下一學年對應學期內進行(第七學期未取得學分的課程除外)。一般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級同一教學大綱的課程)重新學習。若同一課程重新學習人數達15人以上,可根據教學條件采用集中開班學習。

(四)重新學習課程的教學管理要求與正常課程相同。重新學習課程遇到時間沖突或考試不及格的課程成績在50 分以上(含50分)的學生,經本人書面申請,任課教師同意,教學院系主任批準,可予免聽(或部分免聽),自行安排學習,屆時參加課程考試。

第五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五條 考勤

(一)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畢業設計(論文)和政治學習等均實行考勤(經批準免聽自學者除外)。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各種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缺勤者,一律以曠課論。上課曠課按實際授課的時數計算。實習、勞動、軍訓、畢業設計(論文)和政治學習等每天按5學時計算。

(二)學生考勤由任課教師和班長(或副班長)負責(非限定性選修課和綜合素質選修課的考勤由教師指定一名課代表負責 , 每次課均須向任課教師報告)。教師對學生的考勤情況應在《教學情況登記表》上記載。班長(或副班長)每周向所在教學院系提交考勤表,教學院系每月公布一次并進行處理。

(三)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請假

(一)學生請假,須由學生本人填寫請假審批單并附有關證明,按下列規定辦理:病假在3天以內(含3天,下同), 事假、公假1天以內的 , 須經輔導員批準;病假3天以上、2周以內 , 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內的 , 須經輔導員簽署意見 , 教學院系領導批準;病假2周以上 , 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 , 須經輔導員簽署意見 , 所在教學院系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

(二)請假期滿需續假者,應于請假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獲準后方有效。未獲批準而擅自缺勤的,按曠課論處。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成績庫。在學生畢業時,將紙質成績總表歸入其本人檔案,記載學生考核成績的電子文檔(光盤)和學生學籍總登記卡歸入學院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條 考試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考試方式分為筆試(閉卷和開卷)、口試、口試筆試兼用、論文、調查報告和實際操作等,并可采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現代教育技術手段進行。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據專業、年級以及課程的性質、特點審核確定。每門課程筆試時間一般為2小時,個別課程確因特殊情況需增減考試時間的,須經開課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報院教務部備案。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

第二十一條 體育與健康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科目測試成績、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實踐性課程成績根據課程考核、課內外作業、平時測驗、實習和實驗報告及實際表現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 課程總成績可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體比例可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及教學實施情況酌情確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高于30%的,須由教研室研究決定,開學時向學生公布,并報院教務部備案。課程總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分。實驗課、生產實習、學年論文、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課程成績可采用五級制記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記分辦法的課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制記分。

百分制與五級制的換算標準:

90-100分 優秀(A)

80-89分 良好(B)

70-79分 中等(C)

60-69分 及格(D)

60分以下 不及格(F)

第二十三條 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量,學生成績排名采用績點制(GPA)。考核成績(X)與績點的關系如下(績點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二位):

1. 課程績點

(1)采用百分制記分的課程

課程考核成績≥60<60
課程績點4-3(100-X)2/16000

(2)采用五級制記分的課程:

課程考核成績優秀 良好 中等 及格不及格
績點4 3 2 1 0

(3)采用兩級制記分的課程:合格績點為3, 不合格績點為0

2.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

3. 平均學分績點=所修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各門課程學分之和。

第二十四條 課程結束考試不及格,學生應申請重新學習(非限定性選修課和綜合素質選修課允許重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學科競賽、考研(不得超過3門)、境外游學、課程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托福、雅思、GRE等此類考試不屬此范疇)、因病或因家庭變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提交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向所在教學院系提出緩考申請,填寫緩考申請表(因病緩考的須附校醫療部門診斷證明或經校醫療部門確認的醫院證明、病歷卡及醫藥費票據等),經教學院系主任批準后方可緩考。凡因疾病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者,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結束后一日內憑急病病假證明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理緩考手續者,按缺考處理。原已獲準請假的學生,期末不能參加考試的,必須另行申請緩考。緩考課程的考核安排在下一學期的開學初進行,且不得再申請緩考。一學期申請緩考的課程原則上以3門為限。

第二十六條 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應申請重新學習。實驗課缺做實驗達1/3,一門課程缺交作業達1/3或某門課程缺課學時達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1/3者(獲準全部或部分免聽者除外),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結束考試,成績按零分計,應申請重新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該課程應申請重新學習。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任課教師應于課程考試結束后3天內,在教務管理系統中錄入學生成績,并按班級打印成績報告單一式三份,經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字后,送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存檔(其中一份裝入試卷袋中)。各教學院系負責成績管理的秘書審核確認數據完整無誤后,使用集美大學誠毅學院綜合教務系統將數據提交成績總庫。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經學院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該課程的成績及學分。

第三十條 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三十一條 學院制定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新學習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教學院系和學院審核認定后,予以承認。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慎重考慮,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患有某種疾病或有特殊的生理、心理問題,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確實無法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復學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者;

(四)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術科轉非術科或非術科轉術科者;

(三) 招生時有特殊要求(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或特殊形式招生者(專升本、單獨招考批次等);

(四)所要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專業要求,而學生不能達到者;

(五)在校期間已轉過專業者;

(六)應作退學處理或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五條 轉專業程序

(一) 教務部根據每屆新生招生及教學資源等情況,提出各專業允許轉出、轉入學生數計劃,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在教務部網頁進行公布。

(二)擬轉專業學生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學院規定的日期向所在教學院系提出申請,填寫《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轉專業申請表》送交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學生所在教學院系對轉出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轉出人數應控制在公布的計劃數之內,若該專業轉出人數超出計劃,則根據上一學期期末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擇優確定。對符合申請轉出條件學生的審批表于第二周之前送交擬轉入教學院系,并將轉專業名單匯總表報送教務部備案。

(三)轉入教學院系對轉入學生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當申請轉入的學生數超出該專業擬接收轉專業計劃人數時,則根據上一學期期末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擇優確定。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條件的學生名單匯總表和審批表于第二周送交教務部。

(四)對于已確定留級學生的轉專業申請可不受平均學分績點限制,但原則上只能轉入學院非嚴控專業。

(五)經教務部審核后,對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報請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發文公布,提交“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通過后,各教學院系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即時到申請轉入專業修讀。

(六)已被學院批準轉專業的,原則上不得申請轉回。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者;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院培養要求且學院有培養能力的,經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九條 對轉學情況(轉出、轉入)及時在學院教務部網頁上進行公示,如果本院作為學生轉學的轉入學校,在學生轉入完成后3個月內,將轉入學生情況報福建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轉學(轉入)或轉專業后修讀課程和繳納學費的規定:

(一)轉學(轉入)或轉專業的學生,應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學分方能畢業。

(二)轉學(轉入)或轉專業前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并且其學分數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等于或高于轉入專業的,教學院系可根據該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認真審核后,承認學生原所學專業獲得的全部或部分課程的成績和學分;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但其學分數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該課程應當重新學習,但可以申請部分免聽;其余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可根據課程的實際情況按非限定性選修課或綜合素質選修課記入本人成績檔案;所缺的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和限定性選修課必須補修。

(三)轉學(轉入)或轉專業的學生,根據其已取得對應于轉入專業已開課程(必修課、限定性選修課)的總學分數的情況,確定其編入的年級。若轉入后,按照轉入專業已開課程(必修課、限定性選修課)有25學分以上(含25學分)未修或考核不及格者,則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四)轉專業后,當學年及以后學年的學費按轉入專業的標準執行。

(五)已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其在原專業和轉入專業的學習時間一并計入學習年限。

第八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6周(含6周)者;

(二)注冊后在一學期內請假、缺課時間達到該學期總學時1/3 者(獲準部分免聽者除外);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

(四)因創業需中途停學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因創業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根據其實際需要確定連續的休學年限。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保留學籍:

(一)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出境或到國外定居或自費留學者,可保留學籍1年。

(三)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其交換期間的學籍、成績管理按照學院本科生交換學習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手續的程序:

(一)須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家長簽署書面同意意見,并填寫《休學、保留學籍申請表》,由所在教學院系領導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

(二)若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后欲繼續休學或保留學籍,應當在前次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之前的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未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手續而擅自離校超過兩周者,或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六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后離校;

(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在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醫療待遇;

(四)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原學制年限(即本科生4年,專升本2年)內,享受學院為其購買的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而在原學制年限基礎上所延長年限期間的,須由學生個人交費參保;

(五)當學年已收學費和住宿費按《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生繳費管理規定》處理。

(六)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學院不對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任何事故負責。

第四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于開學前填寫《復學申請表》,經所在教學院系和學院有關部門簽署意見,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校醫療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出具指定心理咨詢點或醫院的康復證明。退役學生應憑退伍證、退伍證明等材料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二)申請復學的學生,由所在教學院系進行政治審查。學生復學時,須提供離校期間主要活動情況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無違法違紀的證明)。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三)復學學生根據其原來已修的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數,編入相應年級。按所編入相應班級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請復學時,若原專業已調整、合并或中斷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專業學習,或申請轉入其他院校學習。

第九章 學業預警、留級、升級、退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未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學分數累計達到20學分者,給予學業危機預警,由所在教學院系書面通知學生和家長。

第五十條 學生未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定性專業選修課學分數累計達到25學分者,給予留級處理,并按編入年級專業的學年學費標準收費。若下一年級該專業沒有招生,按跟班修讀處理。

第五十一條 留級學生可以申請先修高一年級部分課程,原則上每學期合計最高修讀課程學分不得超過30學分。與高一年級的課程相比,未取得的必修課和限定性選修課(申請升級到畢業班者,應包括全部課程)學分累計小于15學分者,可申請升級。

第五十二條 在彈性學習年限內,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環節和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學生本人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同意并簽名(若冒充家長簽名,責任由學生本人自負),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并填寫《集美大學誠毅學院畢業班未畢業學生學籍處理情況確認表》,經批準后,編入下一年級,并按編入年級進行學籍管理,同時按編入年級專業的學年學費標準收費。

第五十三條 留級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享受學院為其購買的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而在原學制年限基礎上延長年限期間的,須由學生個人交費參保。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

(一)普通本科學生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超過8年(專升本學生超過6年)且不滿足結業條件者;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或經健康復查、政治審查不符合復學條件者;

(三)因病經學院動員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數1/3者;

(四)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勸說無效者。

第五十五條 除學生本人主動申請退學外,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由學生所在教學院系送達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期限(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數,達到畢業要求,則準予畢業。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后,在離校前到所在教學院系領取畢業證書。

符合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的授予辦法和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情形,按《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辦理。)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擬提前畢業者應在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教學院系提出申請,經所在教學院系審查同意,報教務部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后,納入畢業年級統一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結業處理:

(一)最長學習年限已滿,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環節和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在教育部學信網上進行電子注冊,不能再換發畢業證書。

(二)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教育教學環節和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學生本人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同意并簽名(若冒充家長簽名,責任由學生本人自負),可申請結業,并填寫《集美大學誠毅學院畢業班未畢業學生學籍處理情況確認表》,經批準后,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并在教育部學信網上進行電子注冊。

1. 學生本人需辦理好離校手續與應屆畢業生同時離校,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學院予以保留學籍。

2. 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可返校申請參加未取得學分課程考試或補做畢業論文(未經申請批準而擅自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并按課程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繳費。獲得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數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換發畢業證書,并在教育部學信網上進行電子注冊。符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后可授予學位。

3. 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日期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九條 學生沒有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被開除學籍者除外)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六十條 《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不能畢業,允許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重新測評,合格后方能畢業;最長學習年限已滿,測評仍不合格,按結業處理。

第十一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生本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教學院系初審、教務部復核后,提交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變更。

第六十二條 學院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按照教育部學位中心要求完成學士學位授予信息的報送、備案工作。

學生應根據教育部及學院的要求及時完成學籍自查、個人信息核對及畢業生圖像采集及圖像核對工作。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院將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院將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四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五條 學生對學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按照《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集美大學誠毅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修訂)》(誠毅教綜[2014]13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 上述條款未列明事宜,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由院教務部負責解釋。

二、集美大學誠毅學院所有專業一覽表

類別專業名稱
財政學類(本)財政學
金融學類(本)金融學

金融工程

經濟與貿易類(本)國際經濟與貿易
法學類(本)法學
教育學類(本)學前教育(師范類)
體育學類(本)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漢語言文學
外國語言文學類(本)英語
機械類(本)智能制造工程

機械工程

車輛工程

電子信息類(本)通信工程

電子信息工程

自動化類(本)自動化
計算機類(本)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數字媒體技術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軟件工程

網絡工程

物聯網工程

交通運輸類(本)交通運輸
管理科學與工程類(本)工程管理
工商管理類(本)會計學

工商管理

物流管理與工程類(本)供應鏈管理

物流管理

電子商務類(本)電子商務
音樂與舞蹈學類(本)音樂學

舞蹈學

設計學類(本)環境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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