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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高職招考錄取的學生不能轉入學校其他院系專業學習。
第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泉州師范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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