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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 > 高考 > 高考招生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安順學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實施“陽光招生工程”,遵循公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安順學院不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作為招生中介。
第十二條 安順學院調閱考生檔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錄取時實行志愿優先原則,即首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填報我校第一志愿(或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檔)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或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檔)生源不足本校在該省的招生計劃數時,根據缺額的招生計劃,按照投檔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行投檔)考生。若生源仍不足時,將不足部分的招生計劃調劑到其它生源好的省。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清”的原則,即優先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第一專業志愿不能錄滿,則分別按照其第二、第三等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它按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服從專業調劑但各專業計劃已錄取滿額的作退檔處理。對不符合國家招生有關規定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對報考藝術、體育等專業類別的考生,其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各省藝術、體育類專業投檔原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報考英語專業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口語考試。
第十五條 安順學院各專業外語語種一律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務必慎重填報。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往屆畢業生與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少數民族考生,執行國家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安順學院嚴格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條 考生的體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新生入學后學校須進行體檢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者,按省級招生文件規定及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錄取結果由各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招生網站面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畢業文憑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發給國家承認學歷的、經教育部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的安順學院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安順學院嚴格按貴州省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項目及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安順學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安順學院招生辦公室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并報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備案。復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學籍注冊。
第二十三條 在安順學院就讀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表現優良的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學院內設的各類獎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安順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聯系方式:
學校招生網址:http://zsgzw.as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853)2214752 3413084(兼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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