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時間與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同步實施。
五級、六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O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 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O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O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注: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株洲工傷保險的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株洲工傷保險的賠償流程】
1.參保單位應向市工傷保險處報送工傷事故備案表。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送;發生輕傷事故,參保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職工患職業病,參保單位應于接到職業病診斷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2.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傷殘等級1-10級。
3.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用人單位為職工向市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 待遇,并提交申請材料。
4.市工傷保險處審核結算科依法審核、結算、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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