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被確認家人提起重復索賠
依據法院對林梅與受雇旅行社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對林梅死亡事故的審慎調查,最終作出林梅屬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耗時一年多,終為死去的妻子爭取到“因工死亡”這一名分,飽受感情創傷的李峰可謂承受了常人難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權威機關作出的工傷死亡認定下達后,李峰即牽頭并以自己、女兒李蓓、岳父林強、岳母劉珍的名義,再次將某旅行社告上鼓樓區法院。他們在訴狀中稱: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有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機構為林梅投保工傷保險,故應由該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工傷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旅行社支付林梅因工死亡應享受的保險待遇共415365.2元,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59525元、喪葬補助金15952.5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219887.7元、賠償金20000元。
關于死亡補償金、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李峰等4原告在起訴肇事車輛一案中幾乎都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如今他們主張雙重索賠,被告旅行社自然不會輕易答應。
案件審理中,被告旅行社辯稱: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本案訴請的各項賠償,故不應該再獲得工傷死亡賠償,一案二賠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主張。
圍繞原告該不該獲得雙重賠償的問題,原告、被告在法庭上交鋒激烈,各說各的理。由于雙方均不愿讓步,導致法庭調解無法繼續。
法院人性化判案原告訴請獲支持
2010年2月1日,鼓樓區法院經前期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同時,在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并存的情形下,對人格權利益與身份權利益的賠償應當適用兼得模式。理由在于,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客體為復合性權利,既有財產內容,也有人身利益內容。財產性利益賠償應當填平損害,其民事責任應適用補償性原則。
基于人身權無價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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