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知下發前,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已死亡,未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中載明的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等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的,其直系親屬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核定,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撫恤待遇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新核定的待遇補足差額。
五、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核定其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
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退休(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原所在單位支付。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退休(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變。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的高度,重視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妥善處理退休(職)后被診斷鑒定為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好耐心細致的政策解釋工作,要依法行政,做好落實工作,切實保障塵肺等職業病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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