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有哪些待遇?
答: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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