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主張享受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其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其應當依法享受的工傷待遇,則需要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職工劉某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其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但劉某所在公司未為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那么,職工劉某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劉某所在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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