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工傷保險根據行業風險程度不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兩個年度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的具體標準及浮動費率的具體方案,分別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全市統籌。
第九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編制勞動能力鑒定經費年度支出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經費用于以下支出: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
鑒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工傷事故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編制工傷事故預防年度預算計劃,納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費用;
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培訓費用;
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費用;
開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費用。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一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認定工作。
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用人單位;
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的,由區級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
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十二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
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及聘用關系的;
用人單位未在本市登記、備案,且未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
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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