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四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五條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3%,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非住院期間的住宿,省內最多不超過3天,省外最多不超過5天。
第十六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 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應以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第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7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72320元。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貫徹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甘人社廳發〔2012〕9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發布,將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實施辦法》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經辦業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經辦業務”。這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是指甘肅電力、蘭州鐵路局、長慶油田、玉門油田、甘肅農墾、白龍江林業局等。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是指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直接指導其工傷保險工作,并開展工傷認定等相關業務。
二、用人單位超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1年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但從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是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關聯性確定、工傷職工醫療期確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定、工傷職工康復評估、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等。
四、《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里工傷職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應當符合傷病情形和就醫需要。
五、《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當以票據為準,“5%”、“8%”是最高支付額。
六、《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其中“省內”、“省外”以用人單位駐地的行政區域區分。
七、《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
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關于調整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等項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405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企業、行業、事業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決定從1月1日起,對全省企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
工傷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29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5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2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29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6元。
五至六級工傷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8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15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22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29元。
(二)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以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0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6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212元。
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7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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