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研究生因學科、專業調整、導師工作變動及健康等原因,可以按《星海音樂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的規定申請轉專業。本科生轉專業按《星海音樂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可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學生確屬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應予退學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研究生按《星海音樂學院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執行,本科生按《星海音樂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所屬系部 | 專業(方向) | 專業名稱 |
---|---|---|
音樂教育學院 | 音樂教育 | 音樂學 |
藝術管理系 | 社會音樂 | |
音樂學系 | 理論音樂學 | |
應用音樂學 | ||
樂器工程系 | 鋼琴調修 | |
提琴制作 | ||
作曲系 | 作曲 | 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 |
音樂基礎部 | 視唱練耳 | |
現代音樂與戲劇學院 | 影視音樂創作 | |
電子音樂制作 | 錄音藝術 | |
現代器樂演奏 | 音樂表演 | |
電子鍵盤演奏 | ||
流行音樂演唱 | ||
鋼琴系 | 鋼琴演奏 | |
管弦系 | 管弦(打擊)樂器演奏 | |
國樂系 | 中國民族樂器演奏 | |
聲樂歌劇系 | 美聲演唱 | |
民族聲樂系 | 民族聲樂演唱 | |
作曲系 | 指揮 | |
舞蹈學院 | 舞蹈表演與教育 | 舞蹈表演 |
舞蹈與音樂 | 舞蹈學 | |
舞蹈編導 | 舞蹈編導 |
國家特色專業
序號 | 高校名稱 | 專業名稱 | 批次 |
1 | 星海音樂學院 | 音樂學 | 第三批 |
2 | 星海音樂學院 | 音樂表演 | 第三批 |
3 | 星海音樂學院 | 錄音藝術 | 第六批 |
度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名單:音樂學、音樂表演、錄音藝術
度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名單: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
廣東省級特色專業:音樂學、音樂表演、錄音藝術、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
廣東省名牌專業:鋼琴
廣東省重點專業:音樂表演
廣東省級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音樂表演、音樂教育、電子鍵盤
廣東省級應用型人才培養示范專業:聲樂歌劇、電子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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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警官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13廣東警官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54華南農業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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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0 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