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報考方式和資格審查公示
(一)“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報考方式
1.“高校專項計劃”報名申請。根據教育部統一安排,有關高校已陸續發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簡章,考生報名時間為4月30日前。符合條件并有意向報考的考生須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查看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了解各學校招生要求,同時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及憑考生號和密碼在“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http://www.ecogd.edu.cn/pgks)”中完成報名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同時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及“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中完成報名申請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高校專項計劃”。
2.“地方專項計劃”報名申請。4月25日至4月30日,符合條件的考生憑考生號和密碼在“廣東省普通高考報名系統(http://www.ecogd.edu.cn/pgks)”中完成報名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地方專項計劃”報名工作。
3. “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考生資格審核工作按照報名點屬地原則,實行先網上申報后審查資格的方式。考生報考時須在系統上勾選所報考的專項計劃類別,兼報“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同時勾選兩個報考類別。系統將采集考生姓名、考生號,考生及考生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所在的市、縣、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信息,以及考生三年的學籍信息。考生在申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信息時僅需申報符合條件的一位人員相關信息。
(二)“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報考資格審核
1.審核時間、程序。
(1)資格初審。5月3日前,已完成網上報名申請的考生在規定時間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前往所在中學、縣(市、區)招生辦報名點進行資格初審。報名點根據考生網上審核表、戶口簿、及學習經歷等資料進行考生資格初審。報名點必須派專人認真核對考生在網上申報的各項信息與考生戶口薄原件、學習經歷實際情況(應屆生)及學習經歷證明(往屆生)呈現的信息是否完全相符,在信息完全相符的考生戶口簿復印件上加具“與原件相符”意見,報名點初審人員簽名并加具公章。對于因行政區域撤并或名稱調整,考生資格審核表上申報的戶籍信息與考生戶籍證明上呈現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考生必須提交由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兩者實屬同一區域證明,方能審核通過,否則視為虛報信息。中學、縣(市、區)報名點不得受理由考生手工填寫或預先打印的資格審核表。所有考生提交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必須由報名點初審人員核驗原件后加具核驗意見并簽署姓名及加蓋公章。因報名材料不規范而造成考生資格審核不通過的,由縣(市、區)招生辦、中學報名點負責向考生解釋。
報名點根據考生報考類別在網上將初審合格的考生設置“高校專項計劃資格”或“地方專項計劃資格”標志,打印《廣東省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報考資格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見附件4)交由考生簽名確認,供各級審核使用。兼報“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必須由報名點打印兩份資格審核表,以備查驗。
報名點在網上打印《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資格審核通過考生名單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見附件5),按匯總表所列考生號的順序匯總排列考生資格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分別在匯總表、審核表上加具有關負責人簽名及公章,在5月6日前將匯總表、審核表以及考生相關證明材料送到縣(市、區)招生辦。
初審完成后,由中學報名點在校內公示本校初審通過的考生名單,縣(市、區)招生辦報名點公示初審通過的社會青年考生名單。
(2)資格復核。5月9日前,相關縣(市、區)招生辦根據中學報名點報送的考生材料對填報“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進行資格復核,在網上將復核合格的考生設置“同意”標志,在網上分別打印本縣(市、區)“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匯總表,并在匯總表及考生資格審核表上加具有關負責人簽名及公章,將匯總表、審核表及考生相關證明材料上報地級市招生辦,并在縣(市、區)招生辦網站上或指定區域公示復核合格的考生資格名單。縣(市、區)招生辦不得受理中學報名點提交的未按照有關要求核驗并加具核驗意見的考生報名材料。
(3)資格審核。相關地級市招生辦根據縣(市、區)招生辦報送的考生材料對填報“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進行資格審核,在網上將審核合格的考生設置“同意”標志,在網上打印本地級市“高校專項計劃”匯總表及“地方專項計劃”匯總表,并分別在匯總表、審核表上加蓋公章,并于5月12日前分別將“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匯總表(EXCEL版及加蓋公章后掃描的PDF版)報省招生辦公室。逾期未報送合格考生數據而產生的遺留問題由相關地級市招生辦負責解釋。
省教育廳與省公安廳、省招生辦公室進行考生資格聯審審核通過后,在省教育考試院的網站上予以公示。
(4)借考的往屆考生資格審核。符合“高校專項計劃”或“地方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跨市、跨縣借考的往屆生須回原高中階段就讀中學(即原貧困地區就讀中學)開具高中三年連續就讀的學習證明,并加蓋就讀學校公章。在資格初審階段,報名點根據考生提供的戶口簿、學習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2.考生資格公示
考生資格審核通過后,由地級市招生辦公示審核通過的本轄區內所有報考“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名單。對公示后有異議的學生,由地級市招生辦進行調查處理,經地級市招生辦公室資格審查認定不符合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考生報考條件的考生,在高考報名時不能填報“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將所有被“高校專項計劃”及“地方專項計劃”錄取的考生名單在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招生宣傳力度,確保公平公正。各地級市及有關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按照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加大“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的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名單、錄取分數、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開、公示和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臺、電視、報紙、網絡及各類新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積極營造實施“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的良好社會氛圍。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解讀,讓考生和社會充分知曉相關政策內容,鼓勵貧困地區優秀農村學生踴躍報考,確保“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的組織與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二)提升服務水平,抓好各項工作落實。落實“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縮小區域入學機會差距,拓寬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就讀重點高等學校升學渠道的重要措施。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加強政策宣傳,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做到政策宣傳到位、報考組織到位、管理措施到位、服務保障到位。
(三)嚴格考生資格審查,深入實施“陽光工程”。要認真做好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充分利用公安戶籍系統、中小學生學籍系統和高考報名系統信息,細化資格審核辦法,逐步建立省、市、縣三級的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嚴防高考移民和資格造假行為,確保考生報名信息、紙質檔案和中小學生學籍系統信息內容一致,確保“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真正惠及農村和貧困地區的考生。要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內容,增強信息公開實效,及時公示“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資格審核通過考生的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信息,各單位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網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四)強化監督處罰,加大違規查處力度。
對專項計劃招生中的出現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考核、錄取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學校、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考生違規違紀的,取消高考報考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學籍。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并由其所在單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請速將本通知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有關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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