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學生在縣資助中心領取(或自行下載打印,國家開發銀行網站和省學生資助網站均可下載,也可到院各學部領取)2份《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一),填寫個人信息,到村委會(居委會)進行審查并加蓋公章;
2、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請表、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等)原件及其復印件、高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在校生為學生證、《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證明》)到縣資助中心提交申請;
3、縣資助中心現場審查借款學生貸款申請,審查通過后在申請表上確認蓋章。申請表一式二份,縣資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檔,縣資助中心預留一份并最終提交給國家開發銀行。縣資助中心對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學籍證明復印件存檔;
4、通過縣資助中心審查后簽訂合同程序:縣資助中心組織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簽訂助學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學生提供合同回執,用于借款學生到高校報到時證明其已經取得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資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寫借款學生學費、住宿費、高校賬戶信息和方式,加蓋公章(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公章)后確認該生已入學;
5、合同簽訂后,縣資助中心提示學生及時到當地農信社辦理開戶手續;
6、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學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新生附回執),共同借款人保留合同副本一份。縣資助中心存檔合同正本一份,預留合同正本一份并最終提交國家開發銀行。合同在國家開發銀行審批并正式向省資助中心出具貸款審評確認函后生效;
7、縣資助中心匯總本縣借款學生借款信息后分別向省資助中心和代理行提交《××縣生源地國家助學借款申請匯總表》(紙質文檔及電子件一份);
8、當地農村信用社根據學生申請,為借款學生開設個人賬戶;
9、省資助中心收到縣資助中心《××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后,將各縣匯總表以及本省擬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總額提交國家開發銀行××分行。國家開發銀行落實相關資金安排;
10、借款學生(新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合同(含回執)到錄取高校報到,由各高填寫回執,加蓋公章(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公章),確認該借款學生報到,并按本校學費、住宿費收費額度填寫要求劃款額度。學費、住宿費劃款總額如超過貸款額,按貸款額填寫,不足部分由借款學生補足;
11、借款學生(新生)將國家助學貸款回執(一式兩份)郵寄回本人所在地的縣資助中心;
12、縣資助中心將根據本縣回執更新的《××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包括電子件和加蓋公章的紙質文件各一份),以及按匯總表順序整理后的借款學生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執(各一份)一并提交給省資助中心;
13、省資助中心匯總本省各縣匯總表及相關檔案后,提交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
14、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貸款委員會對省資助中心匯總的貸款總額進行審批,并向省資中心出具貸款審批確認函(附加蓋公章的《××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
15、省資助中心通過縣資助中心向代理行提交貸款確認函及《××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
16、代理行收到貸款確認函和《××縣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按操作程序辦理借款學生借款手續并代扣資金至各高校賬戶;
17、學校收到上述款項后,向借款學生出具相應的收據或發票。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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