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設立創業專項資金。設立創業專項資金1億元,對在創業投入、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載體建設、實施創業專項活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市縣予以獎補。(省人社廳、財政廳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由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推動獎補政策落到實處,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等單位,用于其工作經費補助。省級在分配就業補助資金時,按各地每年創業擔保貸款實際貼息額度的3倍予以獎補。(省財政廳、人社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負責)
三、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各級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要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取消反擔保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或單位作為貸款申請人的保證人,一年期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5%;優先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低費率的擔保支持,通過擔保方式創新,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級不足的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統籌使用中央、省級有關專項資金,對為我省小微企業、“三農”企業及大學生創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的擔保機構給予獎補。(省財政廳、工信廳、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四、引導各金融機構支持創業就業。激勵各類金融機構提高服務創業就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定期公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情況,引導信貸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搭建銀企對接融資平臺,推廣“政銀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導支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積極推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打通小微企業融資的“最后一公里”。確保銀行法人機構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黑龍江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給予重點群體創業補貼。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和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力、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登記失業和就業困難人員初次創辦經營主體,初創主體吸納各類人員就業且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和一次性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對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扶貧車間”等農民創業主體,每吸納1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創業扶貧獎勵補貼。上述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省人社廳、財政廳,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獎補創業載體。鼓勵各地(含高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加快建設重點群體創業孵化載體,為創業者提供場地支持、指導服務和政策扶持,根據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一定獎補。對入駐實體數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貧困縣創業孵化載體,可適當提高獎補標準。支持穩定就業壓力較大地區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免費提供經營場地。獎補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省人社廳、科技廳、財政廳、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大困難企業穩崗支持力度。依據穩崗補貼政策規定,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其中深度貧困縣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確定。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省人社廳、財政廳,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持企業開展在崗職工培訓。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難企業組織開展職工在崗培訓,所需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評估合格后,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適當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在參保地申請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省人社廳、財政廳負責)
九、支持失業人員培訓。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失業人員參加培訓后6個月內,由培訓機構幫助在省內實現就業創業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200元的就業服務補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失業人員培訓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生活費補貼、就業服務補助和其他失業人員的培訓補貼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省人社廳、財政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符合條件人員免費參加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創辦企業和經營管理能力訓練,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給予培訓機構最高不超過20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各地應結合實際,將新經濟、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創業課程項目納入創業培訓補貼范圍,具體培訓項目范圍和補貼標準由各地確定。鼓勵各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開辦“創業公益課堂”,面向全社會開展有市場需求并與當地產業發展方向相適應的創業培訓或講座,給予授課教師每課時最高不超過500元補助,每場培訓人數不能少于50人,所需資金在同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資金中支付。(省人社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一、擴大就業見習補貼人員范圍。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三年青年見習計劃;將就業見習補貼范圍由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中職畢業生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組織失業青年參加3—12個月的就業見習,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補貼標準提高至60%,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省人社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十二、實行常住地就業服務和援助。完善常住地失業登記制度,失業人員持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可按規定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當地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創業服務、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推介就業創業政策、職業培訓項目和針對性崗位信息,定期跟蹤掌握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狀態,做好實名制動態管理。大齡、殘疾、低保家庭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享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扶持、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遞進式就業援助。綜合運用臨時生活補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困難群眾解困脫困。(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民政廳,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要切實承擔本地區促進就業工作的主體責任,要在本政策措施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定完善實施細則,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水平合理確定享受政策的困難企業和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等重點幫扶對象范圍,合理確定補貼等標準,確保各項政策盡快落地。人社部門要統籌協調促進就業政策細化落實、統計監測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就業創業政策落實。金融部門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等小微企業融資統籌推進力度,切實降低融資門檻。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立足職能職責,積極完善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開展更多有利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活動,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國家從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安排部分資金,統籌納入省級就業補助資金,專項用于當前穩就業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廣泛調動社會各界積極性,形成穩定、擴大就業的合力。要對現有補貼項目進行梳理,在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補貼項目、補貼方式進行歸并簡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地貫徹落實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送省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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