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新進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并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公開招聘,具體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圖書館事業發展和業務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市級公共圖書館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區域總館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中心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
(二)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共圖書館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范;
(三)負責統籌全市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數字圖書館建設;
(四)負責組織全市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專業化培訓工作;
(五)開展圖書館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區域總館在中心館的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屬分館的統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統一的業務標準,負責本館和所屬分館文獻信息資源的采購、編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統一的服務規范,制定本區公共圖書館(室)和服務網點的服務規范;
(四)負責本館和所屬分館工作人員的統籌調配;
(五)開展圖書館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提高圖書館空間和館藏紙質信息資源的利用率,定期對館藏紙質信息資源進行清點,對于有利用價值但利用率相對較低的紙質信息資源,可以在圖書館之間調配使用,或者建立貯存圖書館進行收藏;對于破損嚴重或者陳舊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館藏紙質信息資源可以根據有關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與本館館藏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紙質信息資源剔除規定,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存和保護工作,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災備份等必要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文獻信息資源。
第三十條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應當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圖書館呈繳兩冊(件);少年兒童出版物應當同時向廣州少年兒童圖書館呈繳兩冊(件)。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所屬職能部門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編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公共圖書館呈繳四冊(件)作為資料保存。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其出版或編印的各類出版物和資料。
受繳、受贈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編印單位出具接受呈繳或者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呈繳本、受贈本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文獻信息資源采購咨詢制度,廣泛征求用戶、專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對文獻信息資源采購類別、數量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考核標準,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鼓勵建立圖書館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指導和行業協調作用。
圖書館行業組織的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其章程規定。
第四章公共圖書館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普遍、平等、免費、開放和便利的服務原則。
第三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一)文獻信息資源的閱覽、外借、查詢、參考咨詢等服務;
(二)政府公開信息的查詢服務;
(三)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和信息素養教育,舉辦公益講座、展覽、培訓等社會教育活動,為公眾終身學習提供條件和支持;
(四)提供學習、交流和相關公共文化活動的空間、平臺;
(五)其他基本服務。
第三十六條公共圖書館除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基本服務外,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公眾提供專題信息服務;
(二)為國家機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三)為開展地方文獻與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利用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手段和載體,為用戶提供遠程查詢、閱讀等服務以及個性化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借助計算機管理與書目檢索系統,將紙質、電子和縮微等不同載體的館藏文獻目錄向公眾公開,提供題名、著者、主題等方便用戶查詢的基本檢索途徑。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數字服務空間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區域總館應當根據村、社區居民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就業狀況等,有針對性地配置村、社區圖書室的文獻信息資源,改善閱讀環境,提高服務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站、流動車或者自助圖書館等形式,定點、定時在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提供文獻信息資源通借通還服務和其他公共圖書館服務。
第三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推薦優秀讀物、組織讀書會、開展閱讀輔導等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重點面向少年兒童和青年倡導、推廣閱讀。
第四十條中心館、區域總館及其分館應當在2020年前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通借通還。
第四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提供基本服務應當免費。
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復制、文本打印、即時付費數據庫檢索、科技查新、專題信息服務、文獻信息資源開發等服務,可以收取適當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收費應當用于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
公共圖書館不得將館內場地提供給第三方舉辦與公共圖書館功能和服務無關的商業性活動。經公共圖書館同意舉辦相關活動的,不得影響用戶對公共圖書館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中心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七十小時,區域總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六十三小時,鎮、街道分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四十小時。
少年兒童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四十八小時,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放時間。
第四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范圍、服務指南、開放時間、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事項在圖書館入口處、館內顯著位置公示,中心館、區域總館還應當在其網站上公示。
因故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閉館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應當提前七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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