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31個省份各個省份使用的試卷不盡相同,那么海南高考使用什么卷呢?海南高考全國卷幾還是自主命題呢?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關于2018年海南高考使用卷子的最新消息,如果沒有大的變化會和2018年海南高考卷使用相同的試卷。以下信息僅供參考!
一、海南高考使用什么卷
由于海南高考使用卷政策并未發生什么改變,所以和2018年基本相同。下面是2018年海南高考試卷相關信息,2019級考生可以參考。
2018年海南高考使用全國幾卷
2018年海南高考屬于半自主命題省份。全國Ⅱ卷(語、數、英),單獨命題(政、史、地、物、化、生)。高考自主命題即是各個省份可以不使用教育部編寫的全國試卷,單獨組織本省教師進行考試試卷的編寫,即自主進行高考試卷的單獨命題。
2018年分為全國甲卷(全國卷Ⅱ),全國乙卷(全國卷Ⅰ)和全國丙卷。小語種(日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高考統一使用全國卷,各省均無自主命題權,且不分甲乙丙卷。
高考后試卷不能拿走,高考試卷會密封后送到指定的閱卷場所,閱卷后的高考試卷屬于高考檔案的一種,要存檔保留一定年限的,考生是無法再次接觸到自己的高考試卷的。
2018海南高考數理化背誦實用技能
理科對知識的考察靈活多變,很難在試卷上發現曾經做過的題目,備考看似無從下手。但根據以往經驗,其實只要做好以下三點,就能取得好成績:
第一:梳理知識樹形圖
教科書上涉及的知識點是出題的藍本,一張好的試卷會覆蓋到每個章節每個知識點的考察,只要能梳理好每個章節的知識點考點,并熟練掌握對應的方法技巧,高分自然很輕松。
孩子們可以根據課上的筆記,先列出章節大標題再慢慢補全每一個知識點,最后總結每個知識點對應的方法和技巧。平時在學習的過程中如果能堅持總結梳理,會消化吸收得更好。
第二:基礎計算練習
計算作為理科的基礎,本就應當得到最大的重視。但每次考試都會聽到孩子們討論又因為哪里算錯數、哪里寫錯符號等原因丟分……重視基礎練習,提高計算能力和正確率不僅減少丟分,更能在考場上爭取更多時間去思考各種壓軸難題。
第三:綜合和模擬
如果平時沒有接觸過壓軸題難度,在考場上解決出來的可能就很渺茫。建議大家考前選擇一些綜合練習,熟悉綜合題的出題套路、難度及了解對策。
二、海南高考考試時間安排
以下時間參考2018年海南高考時間安排。
考試時間
時間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
9:00-11:30 | 15:00-17:00 | 9:00-10:30 | 15:00-17:00 | 9:00-10:30 | 15:00-16:30 | |
科目 | 語文 | 數學 | 政治/物理 | 英語 | 歷史/化學 | 地理/生物 |
三、海南高考安排及考場注意事項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金屬探測器安檢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筆袋等文具。嚴禁攜帶手機、無線電發射和接收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計算器、鐘表(含手表)、涂改液、修正帶和其他非考試用品進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始終放在課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粘貼考生本人條形碼。凡漏填(涂)、錯填(涂)、書寫字跡不清或條形碼粘貼錯位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考場時鐘僅供參考,考試時間以廣播指令為準。
7.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6月8日英語科的考試,14:45后禁止遲到的考生進入考點;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9.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10.在考試過程中,同一考場不允許兩名或兩名以上考生同時上洗手間。
11.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2.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考生須配合監考員等工作人員對本人違規事實的認定和處置并按要求簽字。
三、考生答題注意事項
1.考生應在答題卡上答題,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2.選擇題用2B鉛筆在設定的方框中填涂,非選擇題要用0.5mm的黑色字跡簽字筆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顏色的筆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3.選考題做答前,考生務必使用2B鉛筆將所選答題題號右側的方框涂黑,因不涂、多涂、錯涂或在不同答題區域書寫同一題號答案而影響評分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4.保持答題卡面清潔,不折疊、不破損。
四、考生入場接受身份驗證和安檢注意事項
1.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實施的身份驗證、金屬探測器安檢及對隨身物品進行檢查。
2.禁止考生攜帶通訊工具(含手機)、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計算器、鐘表(含手表)、涂改液、修正帶、各種書籍資料、印刷材料以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物品參加考試。盡量不要穿戴有金屬裝飾物品服裝,以免延緩檢查速度,延長檢查時間。
3.考生接受身份驗證時,要事先準備好身份證,驗證時將身份證放
置在身份證驗證器上,當驗證電腦顯示出考生相片并經考務工作人員確認后,迅速有序地進入考點或大樓;若電腦未能讀取或顯示考生身份證相片時,請從備用人工驗證通道接受驗證后再進入考點或大樓。
4.考生入場前,要自覺將禁止攜帶的物品放到考場外的“非考試物品暫放處”,“非考試物品暫放處”僅提供放置不負責保管,寄放的電子設備都應關閉。注意確認檢查自己攜帶的考試用具是否齊全,并放在一個透明的文具袋中攜帶入場,嚴禁通過違禁物品檢查入場后再取包拿物件。
5.考生入場時,要積極配合監考員的違禁物品檢查工作,確保自己準時進入考場。檢查時應面對考場內攝像頭,兩腿直立,兩臂張開;出現金屬探測器報警時,應主動出示引起探測器鳴叫的金屬物品,待監考員復檢確認合格后,方可進入考場。
6.考生進入考場后,不允許再走出考場。確需再出考場的,須經監考員同意,再返回考場時必須再次接受違禁物品檢查,嚴禁考生隨意進出考場。
7.進行違禁物品檢查時請考生自覺排隊,保持安靜,有序接受檢查。
五、違規處罰文件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選)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海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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