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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員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辦理該案件的任何活動。
(二)專、兼職仲裁員和解聘后一年之內(nèi)的專職仲裁員不得在其受聘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參閱文件:
《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員廉潔辦案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2]85號,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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