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技能型高級專門人才,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具體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一般不超過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報到時學院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 )學生出自個人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原因而逾期不報到的,學院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二)學生因患病、意外傷害或者父母患病確需本人照顧等情況而不能按期報到的,應及時向學院請假,并附醫院、原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 個月。請假期滿,學生應到校報到。凡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以曠課論處,超過兩周(14天)不報到的,按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三)學生因地震、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報到的,可以在該因素消除后及時到校報到,并向學院說明理由,經核實后學院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應于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考生本人信息與省級招生部門提供的新生錄取電子檔案、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紙質檔案等信息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學院認為應當進行的其它方面的復查或審核。
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即取得學籍,發給學生證。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對新生入學資格復查材料備案,保存復查記錄,凡屬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立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學院視其具體情形提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予以查究。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必須進行體檢復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由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在康復后,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學院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新生的入學體檢標準和要求,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范(2017版)》辦理。
第六條 凡經學院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予以退學,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院教學、生活秩序。
第七條 對依法應征入伍的新生,本人持縣級征兵辦出具的《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入伍通知書》、身份證(戶口簿),在學院學生處領取《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參軍審批表》,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學院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有關材料后,依法依規審核錄取資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學生個人信息中標注“參軍入伍”。
第八條 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學期間,持《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參軍審批表》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學院對申請入學的入伍新生,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入伍新生在新兵檢疫復查期間因身體原因被退回,持縣級征兵辦證明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當年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如錯過當年入學期間,可在下一學年秋季開學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學院對申請入學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年第一個學期開始,學生必須按照學院所規定
的時間,持本人學生證到學院財務處交清全學年學雜費,然后憑
交費收據或緩交或免交學費證明到所在系注冊,由所在系在學生
證注冊欄內加蓋“注冊”章,并簽署注冊時間。第二學期開學時
學生也要辦理注冊手續。學生注冊具有連續性,不得中斷,直至
完成學業前最后一個學期為止。未經注冊者,不能取得新學期的
學籍。如果患病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如期注冊,必須向學院請假,
履行暫緩注冊手續。不請假、請假未批準或超過批準假期仍不到校注冊者,以曠課論。未經請假或超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因傷、病請假,須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假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按期到校注冊的,自開學之日起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注冊的,學生可以在因素
清除后到校注冊,并向學院說明理由,經核實后學院為其辦理注
冊手續。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生源地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有下述情況的,學院不予注冊:第一,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
費的;第二,不符合學院的注冊條件的,如不具有本院學籍、未
到所修專業的所在系注冊、未持有效證件等;第三,保留學籍、
休學及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辦理復學手續的。
第十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后,學生可依據本人考生號、身份證號、姓名在學信網上注冊、登陸、查詢本人學籍信息。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制是教育部對各層次在校學生學習時間的規定。基本修業年限是學院根據教育部規定的年限幅度內確定的各專業在校學生的學習年限,一般以當年招生簡章公布的為準。學院在校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3 年。最長修業年限為學院允許注冊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期限。學院在校生的最長修業年限不能超過5 年。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察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級制(優、良、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核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實際操作、論文等方式進行。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可以重修和補考,成績評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
學分或學年積點分按學院教務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1 天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病假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凡因急癥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的,必須在本門課程考試的次日憑急診病假證明補辦緩考手
續。逾期不辦者,以曠考論處。
緩考者應當參加該課程最臨近的一次考試,其成績按該學期
記載。若再次缺考,則按曠考處理,曠考者必須重修。
第十四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行為準則》、《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在學期末由輔導員(班主任)根據個人和小組的鑒定在學生學年鑒定表上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裝入學生學籍檔案。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凡在學院組織的各類考試中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并根據《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教務處批準,在畢業前給一次補考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要按時完成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積極參加學院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輔導員(班主任)、系、學生處、教務處的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參照學院教務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的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九條 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若有嚴重失信行為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
第一節 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或者不適宜本院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參加學院自主招生、分類考試錄取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入本院的學生須提供所在學校同意簽章和成績冊。轉學每年3月份集中辦理,由學生處會同教務處、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各系審核學生申請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在學院內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報請學院院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學院發文批準轉學。
第二十二條 轉入本院的學生,學籍管理部門須在3個月內將轉學情況上報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需提交個人書面申請,在學生處領取擬轉出、轉入學校簽字蓋章的學生轉學審批表,經學院、教育廳批準,由學院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批,并發文通知自治區教育廳和我院,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學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學生本人的轉學申請;
2、擬轉出、轉入學校簽字蓋章的學生轉學審批表(跨省轉學須附對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3、學生招生錄取花名冊(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4、轉出學校學生成績單(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5、醫院診斷證明(以患病為由提出轉學的必須附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證明)。
第二節 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它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二)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應提供學院指定的醫院復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優先考慮轉專業。
(四)學院根據各專業招生人數、教學組織及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申請轉到其它相關專業就讀。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入學已滿三學期者;
(三)有不及格課程,在校期間獲得處分,無故曠課,違反校紀校規者;
(四)已轉過一次專業的;
(五)參加學院自主招生、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
(六)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七)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專業、由低學歷轉入高學歷的;
(八)處于休學期間者;
(九)未繳清學費及其他應繳費用者。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學院各專業均衡發展,學院各專業轉專業學生的比例控制在該專業當年招生計劃人數的5%以內。若申請轉入(轉出)人數超過當年招生計劃人數的5%,則由學院學生轉專業評審小組根據申請學生的通識(公共)課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
轉專業評審小組有以下成員組成:
組長:院長
副組長:主管學生副院長、主管教學副院長
成員:職能部門管、系部負責人、擬轉入專業教師2-3名、擬轉入專業學生代表2-3名。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時間及辦理程序:
(一)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12月20日前向所在系提交轉專業個人書面申請(一式五份),須家長、本人簽字;
(二) 各系組織符合申請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填寫《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并收集匯總材料;
(三) 各系黨政聯席會議將匯總申請轉專業材料,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研究審定,審定通過后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12月30日前將材料上報學生處;
(四)學生處會同教務處、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各系對該生在校表現情況、在校期間學習情況、錄取類別情況、轉學比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學生處提請院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研究審定,學院下發文件;
(五)學生處將學院轉專業文件上傳學信網,對轉專業學生做學籍異動處理;
(六) 學生處學籍異動處理完畢,轉專業學生持審批表復印件、報到單到轉入系報到。
第二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成績認定和轉換:
(一)通識(公共)課程由教務處根據學生成績直接認定;
(二)原專業所修專業課與轉入專業課程名稱相同或內容相近的(包括原專業課程內容高于轉入專業),由學生向教務處申請,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教務處方可對相應課程進行認定;
(三)學生未修轉入專業開設的課程,由教務處安排補修。
第五章 休學、復學、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院學習期間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預計占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創業的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期限不超過2年;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休學審批表》(一式五份,學生處、教務處、計財處、班主任和本人各執一份),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學生家長、學生本人、輔導員(班主任)、系、各部門簽署意見并同意休學后,報送學生處備案后方可生效。
學期開始或者中間申請休學,休學時間從本學期計算;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申請休學者,休學時間從下學期計算,但學生必須參加本學期的課程考核及其他教學活動(確因患病不能參加者除外)。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按下列要求辦理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有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證明身體健康,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當天,或上學期末持有關材料到學院領取《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復學審批表》(一式五份,學生處、教務處、計財處、班主任和本人各執一份),經各部門簽署意見同意后即可復學;休學期滿不辦理相關復學手續的,以自動退學處理。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并開除學籍。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須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不得參加課程考試。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學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退學與留級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留級:學年結束時,經考核、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仍超過該學年所開課程總數的三分之一者,可以申請留級,不愿留級者,應予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年結束時,經考核、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仍超過該學年所開課程總數的三分之二者;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因病經學院動員該休學而不休學或缺課時數達到學院規定退學標準者;
(七)違犯學院規定勒令退學的;
(八)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最長修業年限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條 退學學生,填寫《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退學審批表》,按規定在7天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退學而拒不辦理退學手續離校的,由學生就讀系收集相關材料,經系黨政聯系會議研究決定后報學生處,學生處核查后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審定,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二條 退學和自動退學的學生,經學生處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后,每學期提請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學生處取消學籍。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院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院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經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應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院。
(三)退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年及以上、所修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的,學院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四)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學籍信息更改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校第一學年不予修改基礎學籍信息。
第四十五條 新生入學經學院復查合格并注冊學籍后,學籍信息(包括考生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原則上不予變更,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在校生學籍信息的,按以下條款辦理:
(一)因高考報名信息填寫或采集錯誤造成學籍信息有誤的,按照“誰出錯,誰糾錯”的原則,由學生提出申請,按招生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二)因身份證錯號、重號等造成學籍信息有誤的,學生提供書面申請、公安部統一制式的《公民身份證號更正證明》、公安部門人口信息系統打印的戶籍信息變更軌跡記錄、戶籍注銷證明、戶籍證明、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招生錄取底冊復印件等有效材料,交自治區教育廳商自治區公安廳復核后,予以變更。
第四十六條 學生申請變更學籍信息的證明材料由學院學生處統一收取并集中審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改學籍信息:
(一)在院第一學年與最后一學年提出變更學籍信息的;
(二)學生提出個人申請,但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學生生源地為非寧夏籍的。
第四十八條 學院在學籍注冊過程中發現錄取數據有誤或遺失的,由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向教育廳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教育廳教育考試院核實后將修改意見或補充錄取數據報教育部進行修改。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學院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因成績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資格者,學院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一年內可允許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后,頒發畢業證書。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二條 學費未交清的學生不予發放任何學歷證書及學籍證明材料。
第五十三條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院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八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院系 | 專業 | 學制 |
---|---|---|
經濟貿易系 | 物業管理 | 3 |
市場營銷 | 3 | |
稅務代理 | 3 | |
房地產經營與估價 | 3 | |
連鎖經營管理 | 3 | |
電子商務 | 3 | |
信息與智能工程系 | 計算機應用技術 | 3 |
計算機應用技術(網絡技術方向) | 3 | |
數字媒體藝術設計 | 3 | |
廣告設計與制作 | 3 | |
圖形圖像制作(影視動畫制作方向) | 3 | |
計算機應用技術(ERP全國信息化工程師方向) | 3 | |
電子商務(商務信息技術方向) | 3 | |
外語系 | 應用英語(涉外酒店經理方向) | 3 |
應用英語(涉外導游方向) | 3 | |
金融系 | 金融管理 | 3 |
投資與理財 | 3 | |
證券與期貨 | 3 | |
資產評估與管理 | 3 | |
會計系 | 會計學 | 3 |
會計學(涉外會計方向) | 3 | |
財務管理和審計 | 3 |
中央重點支持建設專業:物業管理、市場營銷
自治區重點建設專業:會計、圖形圖像制作、物業管理、市場營銷、會計電算化、金融管理與實務
自治區級示范性專業:計算機技術及應用、市場營銷、會計電算化
自治區級特色專業:會計、財務管理
2020年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錄取結果查詢網址入口及錄取結果公布時間
2020年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查詢入口,高考錄取結果查詢網址登錄
2020年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通知書什么時候發放,附EMS快遞查詢方法
2020年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高考錄取結果什么時候出來及查詢系統入口
2020年寧夏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簡章及招生計劃專業人數錄取規則
寧夏醫科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09 11:0:45寧夏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09 11:0:03寧夏醫科大學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09 10:0:32寧夏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09 1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