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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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擬訂有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具體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并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監督制度,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并參與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制定相關制度和規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合同簽訂與履約時,載明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回)南充工作或定居具體規定。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九)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十一)貫徹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農民工技能培訓內容。
(十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承擔辦事機構設在市人社局的市委、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范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