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不再負擔,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十)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除以30。
增加職工下列休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
1.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2.實行輸卵管結扎或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
3.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4.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5.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低于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十一)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十二)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
職工未就業配偶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國家規定免費接受相關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十三)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其他相關政策規定
(十四)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省及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職工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參保地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
(十六)女職工婦科專項檢查的費用自10月1日起,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五、組織實施
(十七)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稅務、審計和價格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加強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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