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原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原單位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原單位為主。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其工資應當全部列入財政預算,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聘任、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到應當不低于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報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組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年補貼不少于五百元。報酬、補貼列入鄉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綜合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責任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責任,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資源政府有關部門共享制度,及時交流人口信息。
第十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隊伍建設;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受人民政府委托,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綜合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專門機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四條發展與改革主管部門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五條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需要;指導、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出生人口落戶手續時,發現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