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第二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雙方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二個子女的夫妻生育二個子女后,一個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
(四)無子女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自領證之月起享受以下優待:
(一)產假可以延長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護假(含晚育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二)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獨生子女入托(園)費每月報銷15元至7周歲;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報銷學校收取的雜費;醫療費報銷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至14周歲。
第二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牧民家庭,享受以下優待:
(一)給予三千元獎勵:
(二)在調整宅基地、社會救濟、安排扶貧貸款和扶貧項目等方面給予照顧。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的優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給予一千元獎勵。
第二十四條 農村已生育二個女孩且夫妻一方實施了長效節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優待
第二十五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及其他優待開支,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其他人員或者農牧民的,由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支付,企業支付的費用列入成本;夫妻均為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其他人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給予農牧民獨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獎勵和牧區少數民族牧民夫妻放棄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千元獎勵所需經費,由省、州、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所在單位、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經濟補助和其他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扶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全部優待。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家庭的子女數合計多于一個,以及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優待。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至(七)項、第十四條規定,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并退回已享受優待的全部費用(包括增加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對在縣、鄉級計劃生育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給予一級獎勵工資。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期間享受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共同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藥具發放、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開展技術服務。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為育齡夫妻提供優生優育技術服務,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及早采取補救措施。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參加社會保險的,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
農牧民免費享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州、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 .
第三十三條 禁止非法生產、經營計劃生育藥具;禁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計劃生育藥具。
第三十四條 接受長效節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等特殊情況且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手術費用按節育手術費用的支付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經鑒定因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生活上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