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五中全會宣布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針對此事,海南省衛計委基層指導處處長對于海南何時全面放開二胎的問題作出了回答。那么關于海南省二孩政策具體有什么消息呢?
2017年3月31日修訂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農村居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萬以上的少數民族)且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生育兩個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村民委員會轉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前款的生育規定執行;三年后依照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