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取;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寧波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發放標準
根據修改后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1、海曙、江北、鎮海、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52元/月;
2、奉化、余姚、慈溪、寧海、象山、前灣新區:1863元/月。
發放時長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3、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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