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但不得高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本人第二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申請延長領取期限的人員,按失業補助金標準發放;延長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滬勞保就發(1999)17號
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根據滬人社就發(2014)10號的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10年
失業人員年齡3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065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52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3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5年
失業人員年齡45歲以下,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2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89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20元/月。
失業人員年齡45歲及其以上,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元/月。
累計繳費年限25年以上
失業人員不論年齡,第1--12個月的支付標準為1170元/月;第13--24個月的支付標準為936元/月。延長領取期支付標準為749元/月
一個人自愿辭職,并且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那么他辭職后就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但是,如果因雇主拖欠工資而離開公司,用人單位有非法行為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此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順利領取失業救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的;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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