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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