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里的失業保險,是給那些因被辭退或者工作單位破產等原因失業的人的社會救助,但是有的人會發現,前后兩次失業,領取的失業金月份不一樣,這是怎么回事?原來領取失業保險后繳費年限就停止累計了,重新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那么太原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呢?太原失業金領取標準有哪些政策規定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太原失業金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太原失業保險金按照最低標準工資的80%進行發放。太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申請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樣的?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太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太原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本人身份證明
3、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太原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失業保險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太原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太原市行政區域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的3%降至2%,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降至1.5%,個人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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