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其他無戶口人員
問答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各項權利義務的前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對加強戶口登記管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等問題多次提出明確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結合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整頓、集中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深入開展戶口登記管理清理整頓等工作,大力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取得明顯成效。
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為1000余萬無戶口人員辦理了戶口登記。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政策性障礙等因素,當前部分公民無戶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確將此作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構建新型戶籍制度的基礎性工作,要求切實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
在公安部深入調研論證、反復征求各方意見形成《意見》稿后,親自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議,確定了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措施。
問:《意見》提出解決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請問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對于希望通過收養登記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研究處理,事實收養發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為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被拐兒童的,應當先由公安機關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收養登記。
總之,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盡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后,如何切實保障這些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
答:一直以來,國家積極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經過各方努力,目前無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中,大部分已進入學校接受了義務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正常入學就讀。《意見》出臺后,各地教育部門將積極貫徹落實,著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權。新登記戶口人員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權,非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少年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錄取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依法保障他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對于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也要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教育部門和學校不能因為無戶口、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絕接收入學。
二是積極安排入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的新登記戶口和暫無戶口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情況,“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學,指導學校依據學生年齡和學力等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三是嚴格規范管理。學校要應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學籍和學籍檔案。對于新登記戶口、暫無戶口學生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四是關注特殊群體。重點做好新登記戶口或暫無戶口的適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就學工作。對于隨遷子女,符合條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協調安排入學,不符合條件的勸告回原戶籍地就學,由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對于留守兒童、殘疾兒童,要盡量為他們上學提供便利。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后,應該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在養老保險方面,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已經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目前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覆蓋了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和農村人口。
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后,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問:《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政策,請問衛生計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國家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解決超生子女落戶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臺有關政策文件,明確禁止將政策外生育與落戶掛鉤。
1988年,原國家人口計生委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的法規,對未辦理獨生子女證、沒施行節育手術、超計劃生育嬰兒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嬰兒的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但對嬰兒都應當給予落戶”。此后多次重申。國家衛生計生委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將計劃生育與落戶、入學、低保等捆綁,并開展督查。
最近,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決定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落實計劃生育政策與落戶、入托、入學等相掛鉤。
《意見》出臺后,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繼續指導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其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處理。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后,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并享受相應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問: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時有哪些分類措施?
答:去年以來,公安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深入了解各類無戶口人員基本情況,系統梳理各地戶口登記政策,認真剖析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等八個方面的主要原因。據此,《意見》分門別類,就上述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分別提出了具體政策措施。
比如,對相當數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即可隨父隨母申請辦理落戶。再如,對一些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即可辦理落戶。等等。
《意見》規定的“其他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措施,是一條兜底性條款,即對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都可以按照《意見》的精神和要求,經過申請和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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