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土地單位,批準機關,批準文件,征收土地面積
被征收土地單位:益陽市長春經濟開發區白馬山資管會。
批準機關: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準文件:湘(2016)政國土字第1201號。
征地土地總面積:10.209畝。具體位置和范圍詳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紅線圖。
二、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和《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資陽區赫山區征地標準的通知》(益政發(2013)13號)文件執行。
三、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依據所辦理補償登記的數據按《益陽市人民政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2014)政府令1號文件執行。
2、房屋按期搬家騰地獎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家騰地,并經征拆機構驗收合格后支付到位。未按期騰地的,不予獎勵。
四、住房安置途徑按市政府相關文件,按照規劃方案執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被征收土地的農業人員安置,采取貨幣安置方式,并按市政府相關文件納入社會保障安置。
六、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采取轉賬方式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地上建(構)筑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權人。
七、騰地期限。騰地期限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交付土地。
八、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適用、被征收土地的地類和等級的認定、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等有異議的,可在本方案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益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依法申請裁決。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第45條的規定,征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對阻擾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將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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