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三、第六條修改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面積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
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
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
芝罘區:
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
一級區位 3200 1730 2465
二級區位 2100 1580 1840
三級區位 1580 1130 1355
四級區位 1280 880 1080
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
萊山區:
區位級別 最高限價(元/m2) 最低限價(元/m2) 平均價(元/m2)
一級區位 1800 1580 1690
二級區位 1580 1280 1430
三級區位 1380 1040 1160
四級區位 1130 880 1005
五級區位 1040 680 860
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政府公布。
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
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政府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十三、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
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七、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由市政府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
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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