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7〕109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在確定按新辦法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時,對退休(退職)年齡不滿整年的余數,按1整年計算。對不滿40周歲退職的人員,在國家作出統一規定前,暫按40周歲確定計發月數。
(二)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為使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設立5年過渡期。對于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規定的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期內新辦法中予以保留,但計發標準要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逐年沖減,過渡期滿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別發給90%、70%、50%、30%、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數額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別發給高出部分的10%、30%、50%、70%、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辦法執行。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以2005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過渡期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養老金時,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金再增加過渡性補貼,即: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增加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作為過渡性補貼。
在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2005年底以前的指數仍按本人繳費工資除以當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不再變動;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數,按本人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新辦法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退休時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
(三)本辦法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對于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仍可按照魯政發〔1997〕1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改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亦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四)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具體標準為:以退職時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同時發給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按魯勞社〔2001〕29號文件規定的120元調節金繼續保留。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
(五)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退休時,其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工齡不作為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于國家政策規定的提前退休人員和因病退休人員,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執行扣減2%的政策。但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仍應執行原來的規定。
(六)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認真落實各項離退休待遇,使企業離退休人員充分享受社會發展成果。
八、規范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基金責任分擔制度。按照國家關于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工作措施,規范完善市級統籌,提高市級統籌水平,支持省級統籌。要進一步完善市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機制。各縣(區)要根據市里下達的上解計劃及時足額上解省級、市級調劑金。市對下調劑,實行考核撥付制度,基金的下撥與各縣(區)擴面征繳和基金上解計劃完成情況、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到位情況、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及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情況掛鉤。要建立健全基金上解與考核撥付手續,由市級經辦機構進行考核并提出調劑下撥方案,經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社會保障預算,一并報市政府審批。具體上解下撥調劑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研究制定。各級政府要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實行政府預算管理。對于出現的支付缺口,要分清責任,由各級共同分擔。各級政府要樹立風險意識和憂患意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警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彌補做實個人賬戶和養老金支付缺口,承擔養老金發放責任,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
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縣(區)在嚴格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的基礎上,對積累的基金按照省級統籌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積累基金的使用由上級部門統一研究確定。
要統一養老保險政策。企業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調整、統籌項目、參保繳費等重大政策,統一執行國家和省規定。
九、積極發展企業年金。各地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堅持邊推進邊規范,促使企業年金工作有較大發展。要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工作的指導和監管,促進企業年金規范化運營,保證基金安全。
十、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加快城市社區建設,積極推進社區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發展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和工作隊伍建設,加大對經辦工作的投入,加快社會保險信息服務網絡和“金保工程”建設步伐,加快建立適應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需要的、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要按照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建立經辦業務內部控制機制,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要加強經辦人員和街道、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工作人員和聘用人員培訓,增強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認真開展行風建設,抓好優質服務窗口的創建,進一步完善窗口服務標準,不斷拓展服務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和工作時限,搞好宣傳發動,提高政策透明度,為參保對象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