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程序:按照先錄取指標生計劃、再錄取非指標生計劃的順序進行。指標生計劃只錄取首次志愿填報的第一志愿考生,以初中學校為單位進行錄取,由計算機按照錄取原則對每個初中學校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考生第一志愿擇優錄取完成指標生計劃。非指標生計劃實行平行志愿錄取辦法,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以區縣為單位進行錄取,由計算機按照錄取原則對本區縣內指標生錄取結束后所有剩余的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然后,依次檢索每個考生所填報的一、二、三志愿,只要被檢索的3所學校中一經出現符合條件的學校,即被該學校錄取。
征集志愿錄取按非指標生計劃錄取程序進行。
指標分配辦法: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將本區域內部分高中學校至少70%的招生計劃數,依據本區域內各初中學校應屆在籍且在該校就讀的初中畢業生數和對初中學校素質教育工作評價情況等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市教育局《關于對初中學校辦學水平進行評估的通知》(淄教基字〔2010〕21號)精神,嚴格按照《淄博市初中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標準與實施細則(試行)》的標準要求,堅持將初中學校辦學水平評估結果作為指標生分配的重要依據之一,加強對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辦學水平評估的組織和領導,健全評估機構,采取學校自評、區縣教育局復評的方式,統一實施評價,確保評估結果公平、可用。存在違規辦學行為,上一年度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處理的初中學校扣減其評估分的10%。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往屆畢業生以及在我市初中學校不滿四年學習經歷的外來務工子女畢業生不計入其分配指標學生基數,錄取時不享有指標生資格。嚴禁單純依據初中學校畢業生人數分配指標的做法。
該校評估分與應屆在籍在讀畢業生人數的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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