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職人員社會保險
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確立聘用關系后,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文職人員工作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照當地事業單位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及時為文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五、文職人員用車及因公出差補貼
文職人員工作用車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十級職員、九級職員、八級職員、七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十級以下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六級職員、五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九級、八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正高級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和四級職員、三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六級、五級、四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技術七級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正高級三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和二級職員、一級職員崗位的,參照軍隊專業技術三級以上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文職人員的休假與探親
文職人員的休假、探親辦法,參照現役軍官(文職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文職人員休假、探親時間,根據其在聘用單位工作的時間和聘用前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確定。聘用單位執行作戰和重大軍事演習、處置突發事件任務時,文職人員應當停止休假、探親。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休假、探親的文職人員應當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單位。
七、文職人員體檢
聘用單位應當每年為文職人員安排一次健康體檢,所需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八、文職人員子女入學
文職人員在子女入軍隊幼兒園、子女學校以及享受聘用單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與本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同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