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于9月29日公布,海南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省外來瓊人員積分落戶制,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也進一步放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4〕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和“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現有《居民戶口簿》不統一更換,居民要求更換的,可予以更換。
第三條本省戶籍居民遷移至尚未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省份的,在戶口遷移證上注明“城鎮人口”或者“鄉村人口”;遷出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可根據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出具戶籍制度改革前戶口性質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本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省居民申請在儋州市登記常住戶口,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亞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二)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
第六條本省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一)基礎指標及分值。基礎指標包括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等指標。滿分為100分。
1.就業年限積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2.住房積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瓊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20分;本人在瓊租住合法產權公有住房或者合法產權私有住房的,積10分。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4.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5年的,積10分;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5.年齡積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積20分,41周歲至50周歲的,積15分,51周歲至60周歲的,積10分,61周歲以上的,本項不積分。
(二)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地市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5分。
(三)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和守法誠信等指標。
1.凡提供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項(次)扣減10分。
2.在積分期間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每項(次)扣減5分。
(四)一票否決指標。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或者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五)落戶分值。落戶分值為80分。計算方法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除分數。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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