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條例》第三十九條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條例》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77號令)。
9.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制度(《條例》第四十三條)
《條例》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
10.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條例》第六十六條)
《條例》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5號),根據《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方面部分內容的改變,需要重新修訂。
11.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條例》第九十八條)
《條例》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7號令)及《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指南》、《新化學物質監督管理檢查規范》、《新化學物質常規申報表及填表說明》、《新化學物質簡易申報表及填表說明》、《新化學物質科學研究備案表及填表說明》和《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及填表說明》等六項實施配套文件(環辦〔2010〕124號)。沒有與“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相關的法律規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險化學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條例》第十六條)
《條例》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13.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條例》第一百條)
《條例》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目前沒有發布與此相關的法規,根據《條例》規定需要制定。
1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條例》第七十三條)
《條例》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目前已經發布的相關法規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AQT9007-20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2-200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即將發布的有《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編制通則》。
15.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條例》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條例》第七章有12條提到了相關法律責任追究問題,針對此需要制定相關“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的規章文件,以保障《條例》的充分合理的實施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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