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為何對物業收費抵觸
物業雖然有權收取停車費,但業主并不認為其收費行為合法,業主與物業常為此發生沖突。
對此,陶陽分析說,這是因為物業收費的程序可能違反了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利用小區土地經營應當征得全體業主或經業主大會同意。但一般情況下,物業不會向業主征求意見,因為挨個向全體業主征求意見是不現實的,而有的小區可能沒有業主大會。而怎樣收費、收取多少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應由物業在符合物價部門的基礎上和業主大會商定。但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沒有幾個小區物業會遵循這種程序。正因為物業收取停車費的程序違法,其收取費用的行為就不可能得到業主支持。
其實,一些物業在設置車位的時候就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黃文熙說,停車位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停車位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業主享有。即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小區全體業主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交納看管費用。
因此,無論開發商還是物業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他們事先應取得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于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維修及管理等費用開支后,才能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和運營小區地面停車場。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但實際情況是,有些車位是合法設置的,而有些車位卻是物業自己劃線設置的。車位違法設置,收費行為自然也是違法的。
陶陽說,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使得業主認為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就是停車費最后的去向成了秘密。《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但是現實生活中,停車費一般被物業占用,業主毫不知情。這也是業主對于物業收取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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