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平的角度講,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會都有車輛,如果有車的業主和沒有車的業主一樣承擔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顯失公平。只有讓全體業主共同分享停車利益,才能彰顯公平。據黃文熙介紹,目前已有多起民事案件的判決對此予以充分肯定。如,上海天鼎花園業主委員會訴上海賽福萊物業發展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最終判決:上海賽福萊物業發展公司向上海天鼎花園業主委員會返還地面停車費98962.5元。
停車費該怎樣收取
張徐寧表示,在收取小區停車費之前,需區分車位產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據此,一般而言,地面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歸開發商所有。例如單獨停車樓、地下停車庫的產權屬于開發商,如果賣給了業主,就應當歸業主所有,由于業主擁有土地使用權,業主不再交費。但如果涉及車輛管理,業主需交納車輛管理費。這就意味著,地上車位的停車費包括土地使用權費及管理費,而擁有產權的車位停車費只包括管理費。所以,前述王女士雖對地下車位擁有產權,也得交納管理費。
對于地下停車庫產權屬于開發商的觀點,黃文熙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地下停車場產權也應當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能由開發商出售。
一是因為小區地下停車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是建筑物的輔助設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隨土地使用權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該條例第24條規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由于小區業主已經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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