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焦作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焦作市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城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對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物業公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物業公司進行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參照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
鼓勵物業公司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壟斷和價格欺詐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其他各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可由物業公司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物業公司在實施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前,需持《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公司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等有關資料,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方可實施收費。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公司應在物業管理區域明顯位置公布物業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并且至少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小區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重大措施應當適時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業主的監督。
第九條 業主因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可由物業公司代為清運,也可由業主自行清運。物業公司應將代運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由業主自行選擇。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需要委托物業公司代抄代收的,委托單位應當與物業公司簽訂委托代收合同,并向物業公司支付不超過3%的代理服務費。物業公司不得以代收名義向業主(用戶)加收手續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內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電費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公司單獨列帳,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公開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式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辦公所用水電費用不得向業主分攤。
第十二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已售出并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空置物業服務費交納比例按定價形式分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 物業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法規和本細則,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業主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少服務增加收費。
第十四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住宅區和非住宅區,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公司有權按合同約定要求追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調處,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物業公司已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委托對城市住宅區和非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并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征收性質相同的費項。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業公司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違反本細則行為之一者,由物價檢查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申領《收費許可證》擅自進行收費的;
(三)、超過核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
(四)、未按《收費許可證》副本載明內容進行收費,擅自變更收費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所發文件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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