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湘潭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時間與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同步實施。
二、五級、六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相關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 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O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O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1.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
2.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3.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
4.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五、工傷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注: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待遇
湘潭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注: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湘潭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將即時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當場或者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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