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駐外工作人員、因公外出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就近就醫,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報材料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長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選擇當地一家基本醫療定點機構作為本人工傷醫療機構,并填寫《濟南市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報備案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并簽署意見后,報本人所在單位。用人單位根據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申請,簽署意見后在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持相關材料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費用的審核。
第四章工傷醫療費用審核和結算
第二十條工傷醫療費用實行專項管理,工傷醫療待遇實行網上結算。
協議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全市工傷保險信息平臺,建立完善的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完整、準確、及時地錄入工傷職工的診斷、住院醫療用藥等市經辦機構所需求的基礎信息。
第二十一條工傷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一)對門(急)診、急診留院觀察和住院醫療費用以醫療項目為主要方式結算;
(二)對部分單病種按定額付費的方式結算。
第二十二條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未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認定為工傷后,前期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退還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三個目錄”的住院治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墊付管理,本院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合并計算;屬個人負擔的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結算。
第二十三條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實行月報表制度。協議醫療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工傷職工出院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情況報市經辦機構,信息數據按信息管理要求實時傳遞。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搶救及在外地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應攜帶工傷認定結論、門診和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報銷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所屬經辦機構審核結算。轉診的應攜帶轉診備案表。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的,經工傷認定后,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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