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定額加發71元。
2.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
3.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
(二)傾斜調整。
1、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1.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
2.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50元,全年600元。
注: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
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發。
3、根據以上普遍調整、傾斜調整的辦法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4、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在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直接增加5.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調整對象
1.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3.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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