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114號),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廣西的最低工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南寧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該標準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本次最低工資調整的幅度較大,由原來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最低工資的調整直接影響了勞動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長。
一漲:失業保險金漲得多
好消息總是接一連二的。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400元/月×70%=980元
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
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二漲: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跟著漲
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漲:試用期工資跟著漲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四漲: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工資、生活費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