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那么2018年青海加班工資如何規定的,青海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的,小編整理了關于青海加班工資的相關知識。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并領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下稱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見習期、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
第四條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
(一)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二)社會公平原則;
(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原則;
(四)政府、工會、用人單位三方民主協商的原則。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綜合參考當地勞動者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社會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最低工資標準應高于本地區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具體測算方法附后。
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及時提供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統計數據。
第六條 下列各項內容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通過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助收入。
第七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按月確定,也可按周、日、小時確定。各種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互相換算。
第八條 各地區首次最低工資標準,以每人每月200元為上限,下浮三個檔次,即:190元、180元、170元。各州、市人民政府,海東行署根據本地區企業的承受能力,在四個檔次中選定本地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報省勞動人事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鄉鎮企業的最低工資標準,暫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報省勞動人事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最低工資標準頒布實施后,在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因素發生較大變化時,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調整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報省勞動人事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勞動者。
第十一條 最低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時(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有價票證、證券或者實物充抵。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形式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