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
1、產前假
經二級及以上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開具了女職工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綜合征、妊娠合并癥等會影響撐場生育的情況,職工可向單位申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
對于懷孕7個月(28周)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1個小時的工間休息時間,并且不能安排夜班工作。
2、產假
單胎正常生育:產假一般為98天+30天的生育假。
流產:未滿4個月流產,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及以上流產,可享受42天產假。
難產:難產可在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產假。
3、哺乳假
如果產假滿,但職工有特殊情況,并且有二級及以上保健機構開具的患有產后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證明,可向單位申請哺乳假,一般為六個半月。
哺乳假工資=產假工資80%
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6年2月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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