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省一級學校。其統招計劃分兩段進行錄取(申請部分計劃在第二批次錄取的學校除外)。第一段錄取的計劃數為該校統招計劃減去該校招生總計劃5%所得部分;第二段錄取統招計劃的預留部分。第二段錄取前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愿。海南中學統招計劃的預留部分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縣(單位)。
第二批: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農墾加來高級中學以及參照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進行錄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學校;經申請獲批的省一級學校部分招生計劃;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計劃。
在考生填報志愿前被評為“省一級學校”的普通高中學校列入第一批次錄取。
第三批:有五年一貫制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中高職“3+2”連讀及中高職“3+2”分段培養試點班,一般普通高中學校。
(五)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普通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普通高中學校只錄取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繼續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省一級學校和經省教育廳批準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實驗班,只錄取各考試學科成績均達到C等及以上、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達到B等及以上(特長生除外)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其他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時,對考試學科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總等級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
3.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考生。
4.市縣(單位)重點普通高中學校“指標到校”招生計劃按以下比例確定:省一級學校“指標到校”計劃占本校招生總計劃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余學校不得低于45%。各學校指標到校生的錄取工作在其統招生計劃錄取結束后進行。
5.文體特長生招生指標不得超過本校招生總計劃的6%。
6.有2所以上省一級學校的市縣,為減少高分考生落選,本地教育行政部門可申請將某所省一級學校部分計劃放在第二批次錄取。
7.民辦高中學校(除公費生計劃)繼續實行自主招生。鼓勵優質民辦高中學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計劃統一招收“公費生”,經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廳批準,列入第二批次錄取。
為鼓勵民辦高中學校自主招生,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學業水平考試結束后,經民辦高中學校、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三方自愿簽訂錄取協議,并報當地中招辦同意,可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一批錄取之后、第二批錄取之前錄取該生,但錄取學校須分別在提前批錄取前和第二批錄取前,及時將協議錄取考生名單及協議書報省教育廳中招辦備案,以免重復錄取。若考生中考成績達不到省定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其與民辦高中學校所簽錄取協議無效。如該生考試總分達到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錄取分數線的,則占用該民辦高中學校公費生計劃。
(六)有五年一貫制招生的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五年一貫制招生設立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從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中擇優錄取。其中,瓊臺師范學院公辦鄉鎮幼兒園定向免培生班的招生,原則上按分配市縣計劃從面試合格且具有本市縣戶籍的應屆初中畢業生中擇優錄取,同時兼顧男幼師定向培養生占一定比例。
(七)中等職業學校招生錄取
中高職“3+2”連讀、中高職“3+2”分段培養及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試點班招生,設立最低控制分數線,根據考生報考志愿統一出檔,擇優錄取,錄取后不予退檔(因招生出現特殊情況的除外)。報考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的考生必須具有海南戶籍和學籍,且學業水平考試分數要達到八科滿分的65%以上才能被錄取。其他報考中職學校的考生繼續實行報名注冊入學,報省中招辦辦理相關錄審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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