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是什麼及有什么作用?這么說吧,它就像身份證,一人一號,終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錯了,將來入學會很麻煩的。對于家長來說,在學籍全國統一管理并和戶籍脫鉤后,過去在學籍流動時的一些費用就免掉了;過去很麻煩的轉學,將在很短時間內完成辦理。那么內蒙古中小學生學籍怎么查詢呢?學籍號如何查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內蒙古學籍查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內蒙古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網址如下:http://www.nmgov.edu.cn/ztzl/ztlm_xjxxgl/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保障適齡兒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權益,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有關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實行自治區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自治區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盟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地區直屬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指導旗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籍管理工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經旗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負責管理本行政轄區劃內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屬地內高等學校舉辦的附屬中小學的學籍管理。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專設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學籍管理員的工作,為其配備相應的工作設備,學校學籍管理員工作量應計入績效考核。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校應依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招收學生。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負責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準轄區內學校的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一人一號。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依照教育部制訂標準執行。
按照教育部統一部署,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及時處理問題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入學新生須按照規定時間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家長應當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時限,完成學生學籍信息采集和上傳工作。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時,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報到且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按曠課處理。
學生學籍檔案應該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的學籍基礎信息表。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自治區教育廳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學校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區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對學籍異動的管理逐步推行電子化運行。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紙質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學籍主管部門需要留存相關紙質證明材料。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類學籍變動均應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轉學:學生戶口隨家長戶口遷移后,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轉學時應該提供:監護人提供的書面申請;學生監護人工作變動證明;學生及其監護人戶籍遷移證明。
學生轉學只能在同一年級辦理,不得跨年級轉學。
休學:學生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休學時應該提供:學生監護人提供的書面申請;學生因病休學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學習的病歷證明書。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核準,即可按其實際學業水平安排年級復學。
退學: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學生,學校可以為其辦理退學:
普通高中學生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20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年級變更,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籍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審核。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和相關入學材料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離校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學籍主管和旗縣人民政府,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旗縣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學校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發給義務教育證書,普通高中發給畢業證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要求并修完規定課程和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不合格者應參加補考,經補考后仍有半數以上學科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后,由學校發給統一監制的,經旗縣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內蒙古自治區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情況均在《內蒙古自治區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予以注明。
普通高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要求并修完規定課程和學分者,準予畢業;對未修完規定課程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三年者,予以肄業。由學校發給統一監制的經盟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情況均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上予以注明。
因學生原因退學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學校不得為非本校學生發放《內蒙古自治區九年義務教育證書》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凡未取得當地學籍的學生,當地盟市、旗縣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驗印。
第二十四條 畢業證書規格式樣,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為超范圍、超計劃招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不為正常招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三、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條學校接收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入校就讀,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籍系統中關于中小學校代碼的更新和維護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學校(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通知》(教發〔2011〕6號)要求,由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代碼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填寫紙質《學校(機構)代碼變動申請表》,加蓋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逐級上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核匯總后,上報教育部核準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電子學籍注冊辦法(試行)》(內教辦發〔2009〕106號)同時廢止。
附件
鄂爾多斯市中小學生學籍異動具體辦理流程
一、轉學
(一)轉學流程
1.小學、初中轉學流程: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到擬轉入地區所屬教育局提出轉學申請。
(2)所屬教育局根據本旗區“就近入學”原則為學生分配接收學校,簽署分配意見并審核蓋章。
(3)轉入學校審核蓋章后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佐證材料。
(4)轉入學校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5)轉出學校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6)轉出學校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2.普通高中轉學流程: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到擬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擬轉入學校須有空余學位),學校審核蓋章。
(2)市教育局審核蓋章。
(3)轉入學校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并上傳佐證材料。
(4)轉入學校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5)轉出學校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6)轉出學校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二)轉學時須提供的材料
1.《鄂爾多斯市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
2.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工作證明。
3.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居住證明。
4.學生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三)轉學辦理時間。
轉學申請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兩周至開學后兩周共計4周時間,辦理時間為自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各學段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均不得轉學。為防止中考、高考移民,維護全市正常的考試招生秩序,初三年級第一學期開學前只允許具有我市戶籍的學生轉回戶籍所在地初中就讀,初三年級、高三年級除轉出市外的情況,均不得轉學。
二、休學與復學
(一)休學
1.休學流程
(1)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學校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2)所屬教育局審核蓋章。
(3)學校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休學申請并上傳佐證材料。
(4)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2.休學時須提供的材料
(1)《鄂爾多斯市中小學生休學復學審批表》。
(2)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病例、住院費用結算清單、費用發票(原件)等。
(二)復學
1.復學流程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
(2)學校審核后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發起復學申請。
(3)所屬教育局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中審核。
2.復學時須提供的材料
(1)《鄂爾多斯市中小學生休學復學審批表》。
(2)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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