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債利息免納20%的個人所得稅和25%的企業所得稅。
賈康指出,現行稅收制度下,我國企業和個人持有國債獲得的利息收入免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一政策對提升投資者認購國債積極性、促進國債發行,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深入和債券市場發展,這一政策與當今市場化的金融環境已顯得不相適應,不利于健全國債收益率曲線及降低財政實際融資成本。從改革與發展的全局考慮,他建議取消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政策。
2018年全國兩會提案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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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我國當前國債種類、投資者結構以及相關稅制,賈康建議,取消免稅政策可采取以下思路:對持有記賬式國債獲得的利息收入,機構投資者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的利息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應做好必要的宣傳工作,使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散戶”知曉實際收益水平將與過去大體相當這一關鍵信息。
賈康認為,取消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政策不會增加財政負擔,也不會對國債發行產生負面影響,還有利于提高國債對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助推人民幣國際化。他指出,目前,國債市場化發行機制已相當成熟,滾動發行、續發行等制度完善,發行渠道順暢,效果良好。面對居民個人發行的國債已降低到6.5 %左右的份額。同時,國債具有的多種特有優勢已經使其成為各類金融機構資產配置時不可替代的基礎工具。取消免稅政策不會降低各類投資者購買國債的積極性,不會對國債發行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