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及養(yǎng)老待遇
各設區(qū)市民政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qū)社會事業(yè)局、財政局,韓城市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fā)[2012]163號)精神,決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達到的標準見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適當提高在鄉(xiāng)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
四、對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zhàn)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達到每人每月補助28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省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補助資金。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35元,達到每人每月補助285元。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補助資金,省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補助資金。
六、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zhèn)老黨員調整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優(yōu)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zhí)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fā)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fā)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fā)給補貼。提高補助標準所需資金中省財政各負擔50%。
七、此次調整所需中省財政負擔的經費另行下達。各市民政、財政部門要落實本級財政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將撫恤補助金發(fā)放到優(yōu)撫對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
恤金標準表
3.在鄉(xiāng)退伍紅軍老戰(zhàn)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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