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2019-2020年泰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7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降低社會保險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實施方案,將統一使用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作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上下限。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本人2018年工資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確認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16842元/月確定,下限3368元/月確定。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
2019-2020年泰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6%,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5%,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不繳,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9%,個人繳2%;
補充大病:公司繳0.5%,個人繳0.3%。
自5月1日起,繼續執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階段性降至1%的現行政策,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在規定費率基礎上,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含24個月)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在規定費率基礎上,下調50%;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下降到18個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調。
注: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泰州市實施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并,即只繳納醫療保險,企業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
2019-2020年泰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